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01 年 6月 6日第 17 次市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O01年 7月 1日起施行。
市长 方旋
二 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减少工程建设中的环境污染,促进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一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份按一
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通过混凝土搅拌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
物。
第四条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
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