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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
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
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
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
监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