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商务厅对外承包工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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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对外
承包工程资
格,擅自开展
对外承包工
程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
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0万
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且合同额在
200万美元以下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50-60 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处 5-6 万元罚款。
合同额在 200-500万美元,或责令改正后超过
一定期限仍未改正等较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60-80 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处 6-8 万元罚款。
合同额在 500万美元以上,或多次擅自开展对
外承包工程拒不改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