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省 尾 矿 库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 提高尾
矿库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 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工业废
渣的场所(即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尾矿库建设、 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的原则。
(一)全省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 100 万立方米(含 100
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
全监督管理,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