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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004 年 6月 4日 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
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委托
经考核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㈠ 贯彻执行有关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