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 2005】109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
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 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工程造价师
不得少于3名) 。招标人推荐的三分之一专家, 应当是具有工程技术、 经济专业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