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项目外包、租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范围及要求
第一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外包的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设备、
设施等都可以对外出租或承包。企业现已对外承包的项目:起重吊装(行车、电
动葫芦除外)、土建施工、危化品运输。
第二条 出租的经营项目应有相关验收合格文件,其场所、设备、设施等应
符合安全和消防的要求。
第三条 承租或承包方应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法人单位,并有安
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相应的合法证明材料。相关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并提供相关合法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 租赁、承包项目安全管理通则
第四条 承租或承包方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同时还
必须接受厂技安部门进行相关的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教
育。
第五条 承租或承包方应对所租赁的场所、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装置负责日常
维护和维修,必须确保安全装置的完整、好用。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