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 的卫生
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 生活饮用水生产
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 (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 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
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
的实施。
第二章 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 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
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 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
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