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现场督查大纲
综合部分
序
号
项目 监管内容 主要依据 督查方法及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开工条件
1. 开工报告已批准,按规定内向所在地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交
备案材料;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或者其项目负责人发生变
化,施工合同、工程工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
按规定向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 项目法人已依法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
全;
3. 项目经理具备相应资格要求;
4.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5. 主体工程的施工队伍依法招标选定,并与承包商签订了
“工程承发包合同” 、“安全施工管理协议” 、“安全责任状”;
6.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招标选定,监理合同已签订;
7. 项目征地、拆迁和场地“五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有关
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相关协议;
8. 主要设备和材料已招标选定,运输方案已落实;
9. 现场办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