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 博 燎 原 化 工 厂企 业 标 准
电工安全技术规程
2003—11—30发布 2003—12—10 实施
电器作业与检修安全技术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企业电气检修作业
一、一般安全规定:
1、化工企业的电工除严格遵守电业安全规程及本通则规程外,
还必须遵守其相应专业的电气规程。
2、企业电工应自觉学习有关规程,积极参加培训教育,凡独立
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新
参加工作或调来人员,包括学徒工、临时工、外单位支援工等,均应
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并经考试合格之后取证, 方可进入工
作岗位。
3、电气工作人员须经医生鉴定无防碍从事电器工作的病症,发
现有防碍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者,应及时将其调换工作。
4、电工应熟悉掌握触电、窒息急救法,人工呼吸法,及有关烫
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找医生诊
治,在医生未来之前应先施行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