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电气和自动化控制系统
第一条 电气和自动化控制系统主要包括集散控制系统( DCS)、安全仪表系统
(SIS)、可编程控制器( PLC)、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 IPC)以及在先进过程控制
(APC)和优化过程控制( OPC)系统中使用的上位计算机等。
第二条 机动处、电气和自动化控制系统队应参与公司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
调试、验收等阶段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新建或改造装置控制系统的规划和选型或在原有控制系统进行开发升级
改造,电气和自动化控制系统主管部门应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控制系统的配置、
选型,既要保证满足装置生产控制的要求,又要具有较高的技术先进性。
第四条 对已投入使用的控制系统,如果生产工艺要求改变控制方案,或增加仪
表回路,应由装置提出, 运行部到生产处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机动处, 由机动处负
责安排仪表人员实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对电气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机房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