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气 安 全 管 理 规 程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
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
(双目视力校正后在 0.8 以下、色盲)、听觉障碍, 高、低血压病, 心脏病, 癔闲病, 神经官能症,
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四条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
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一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各级电工必须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
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二条 新从事电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