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高压电器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 500kV 及以下空气断路器、 油断路器、 六氟化硫断路器、 六氟化硫封闭式组
合电器、真空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高压熔断路器、电抗器、避雷器及电容器安装工程的施工及
验收。
第 1.0.3 条 高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 1.0.4 条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第 1.0.5 条 设备及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 其保管期应为一年及以下。 当长期保管的设备,应符合设备保管
的专门规定。
第 1.0.6 条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 1.0.7 条 电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