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高压电器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
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 500KV 及以上空气断路器、油断路器、六氟化硫断
路器、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真空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高压熔断器、电
抗器、避雷器及电容器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 103 条 高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 104 条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
并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第 105 条 设备及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应为 1 年及以下。当需要长
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及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第 106 条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
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 107 条 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