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锯、电刨安全管理规定
带锯机
(1)作业前,检查锯条,如锯条齿侧的裂纹长度超过 10mm,锯条接头处
裂纹长度超过 10mm,以及连续缺齿两个和接头超过三个的锯条均不得使
用。裂纹在以上规定内必须在裂纹终端冲一止裂孔。锯条松紧度调整适当后
先空载运转,如声音正常,无串条现象时,方可作业。
(2)作业中,操作人员应站在带锯机的两侧,跑车开动后,行程范围内的
轨道周围不准站人,严禁在运行中上、下跑车。
(3)原木进锯前,应调好尺寸,进锯后不得调整。进锯速度应均匀,不能
过猛。
(4)在木材的尾端超过锯条 0.5m后,方可进行倒车。倒车速度不宜过快,
要注意木槎、节疤碰卡锯条。
(5)平台式带锯作业时广送接料要配合一致。送料、接料时不得将手送进
台面。锯短料时少应用推棍送料。回送木料时,要离开锯条 50mm以上,
并须注意木槎、节疤碰卡锯条。
(6)装设有气力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