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作业管理制度
一、登高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米以上(含 2米)有坠落可能
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 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 5米以上 -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 15米以上 -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 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 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由
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 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 安全管理人员
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五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 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