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减少登高作业安全
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工区、各施工
队。
第二章 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登高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登高作业分为一般登
高作业和特殊登高作业两类。
(一)在作业基准面 2米(含 2 米)以上 30米以下(不
含 30 米)的,称为一般登高作业;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登高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 30 米(含 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
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
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登
高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
进行的登高作业。
第三章 高处作业审批
第四条 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
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