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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验收规范
一、一般规定
1、所有线路必须全程穿管或走线槽,不便于管或走线槽的部位应给采取适当的
保护措施,并且布线要美观大方、横平竖直、劳固结实。
2、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 30%~40% ,弯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 20%~30% 。
3、所布线路上存在局部干扰源,且不能满足最小净距离要求时,应采用钢管。
4、暗管必须弯曲敷设时,其路由长度应 ≤ 15 米 ,且该段内不得有 S 弯。连
续弯曲超过 2 次时,应加装过线盒。所有转弯处均用弯管器完成,为标准的转弯半径。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三通四通等。
5、在暗管孔内不得有各种线缆接头。
6、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最大输出功率。
7、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 300mm ,交叉距离不应小于 100mm 。
8、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