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办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监理服务,推进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理
办”)的标准化建设,依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标准化建设实
施细则》(省厅浙交 [2009]206 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水运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办建设,其
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 项目监理部人员进驻工程现场前,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照本 《实
施细则》要求,向公司领导及工程项目管理部、办公室提交《标
准化监理办建设申请报告》 (附件四),报告应包括详细的物品配
置清单、监理机构人员信息、相关工程信息等内容。
二、 工程项目管理部、 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报告后, 根据工程项目实
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公司相关领导审定后执行。
三、 办公室负责提供、 完善和维护监理办各项设施设备, 提供办公
用品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监理人员须配备的其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