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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 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
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后从事建
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
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 Supervising Engineer 。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并按照职责分
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