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加快发展意见
眉府发〔 2009〕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
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一系列关于扩大内需、 促进经济
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 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按照市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购房优惠政策
(一)对个人购房实施补贴。 个人在眉山城区购买商品住房 (不含二手房),
签订购房正式合同并备案的,由市、区政府按单套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 50元
的标准,在办理分户产权证时给予财政补贴。 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具体
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实行住房转让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减免。对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由原来的 2%—4%统一下调到 1%;对个人销
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