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回迁楼认定
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
石政办函 [2009]68 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 ,市属各单位 :
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建设, 规范回迁楼建设
行为和管理程序,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
就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提出
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
中村,改造范围原则上限定在旧村宅基地范围内, 并严格控制其
它用地使用。 对确需使用周转地的, 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改
造范围。经批准的周转地原则上只用于建设村民回迁楼。 在城中
村改造实施范围确定的基础上, 各村要按规定要求抓紧编制城中
村改造规划方案, 并经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
施。
二、明确回迁楼建设规模和安置标准。 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
组织根据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