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 "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 "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
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 1.0.3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
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 2.0.1 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1 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
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甲 <10%(体积)
乙 ≥10%(体积)
第 2.0.2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 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