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暖系统安全标准
1 基本规定
1.0.1 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 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
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2 室外温度等于或低于 -4℃煤矿的进风立井;等于或低于
-5℃煤矿的进风斜井; 等于或低于 -6℃煤矿的进风平硐,当有淋帮水、
排水沟或排水管时,应设置空气加热设备。
1.0.3煤矿用热风炉的电器控制系统应符合规定, 由专业厂家设
计、制造。
1.0.4 煤矿用热风炉在额定的输出温度下应有额定的换热量输
出,保证进风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在 2℃以上。
1.0.5 热风输出管道中应装设防烟防火门, 并与电器控制系统联动,
当热风流异常时能自动关闭,隔断热风炉与矿井的连通。
1.0.6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未取
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1.0.7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
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