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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宏 字 [2011] 3 号
2011年安全生产处罚管理办法
为了更加有效的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杜绝“三违”现象的
发生,推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一、 原则
提高安全现场的管理水平, 增加处罚的透明度, 本着公
开、公正、罚有根据,奖有依据的原则。
二、 处罚的主体
1、 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责任者)
2、 负有煤矿安全生产职责的管理人员。
3、 负有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
4、 负有煤矿现场安全生产职责的工作人员和作业人员。
三、 处罚
(一)、对煤矿管理人员的处罚
1、不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报表, 不遵
守上报程序,不按时参加公司会议,罚矿长: 200元。
2、月末验收采、掘、机、运、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规程
的标准出现 “三级”品,限定整改时间、 并给予处罚, 罚矿长:
1000元;罚副矿长: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