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救援指挥原则
1、 矿井发生事故后,救护队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队长任总指挥,副队长和
总工程师为指挥部成员。救援装备实行统一调动和指挥。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
负责、全面指挥。
2、 矿井发生事故后,如果有外区域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
战部,由事故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的战斗行动,如所
在区域的救护队长不能胜任指挥工作,则由矿山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另行委任。
3、 为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详
细了解下列基本要求:
1)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类别、范围,尚在灾区的人员数量及位置,矿山救护队
到达前采取的措施。
2)事故区域的通风、瓦斯、煤尘、温度、巷道支护及断面、机械设备及灭火器材
等情况。
3)出动小队数量,佩戴氧气呼吸器人数,其他矿山救护队可能到达的时间及技术
装备情况。
4、 救护队指挥员领取任务后,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