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及奖惩办法
一、矿级领导必须遵守规定的下井天数和下井带班天数, 每次带
班要与生产工人同进同出, 进出井要与基层管理人员同样登记、 签名,
时间不低于 8 小时,下井天数缺一天处罚 100元,下井带班天数缺一
天处罚 200元,因公出差没按下井带班安排表完成带班任务的, 在当
月自行安排时间补足天数,因公出差一次性超过五天(含五天)的,
按比例减下井任务和带班任务。
二、矿级领导下井检查,要深入采掘工作面和特殊工程作业点,
抓好重点环节, 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 把安全生产政策及各项措施
细化落实到队和班组,指导生产人员按质量标准化生产。
三、矿级领导下井要针对重点, 及时安排和指挥排除现场安全隐
患和影响生产因素,对搞形式、走过场、漠不关心、明哲保身、推脱
责任、瞎指挥造成安全生产损失的, 要按责任倒查制追究矿级领导责
任。
四、矿级领导下井检查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