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
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号令)的
文件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
度。
一、公示载体
在矿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 应根据实际
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
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
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二、公示对象
矿长及党委书记;主管安全、生产、基建、机电和技术
管理及其他矿级副职;副总工程师等矿井领导干部带班下井
情况。
三、公示范围
上级主管部门、在矿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以及社
会各界新闻媒体。
四、公示内容
1、矿井制订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包括下井班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