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 基本规定
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
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
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
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规范表)
长度、宽度
()
允许偏差
()
长度、宽度
()
允许偏差
()
(或)≤ ± <(或)≤ ±
<(或)≤ ± (或)> ±
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
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
分的高度。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
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
于,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
抗震设防烈度为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
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