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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等砌体工程的
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1.2本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和《砌体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3-2001)规定和设计
图纸要求,未列入之内容按上述标准及设计图纸执行。
2.基本规定(通用,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砼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砼砌块等砌
体)
2.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
外加剂等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向监理报验。严禁使
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2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 500㎜,洞口净宽度不应
超过 1m。抗震设防烈度为 9度的地区的建筑物的临时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