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砌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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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砌筑砂浆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 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
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
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说明: 4.0.1 水泥的强度及安定性判定是判定水泥是否合格的两项技术要求,因此在水
泥使用前应进行复检。 本规范检验批的规定中与以往的砌体施工验收规范不同之处在于
“同一编号”。
由于各种水泥成分不一,当不同水泥混合使用后往往会发生材性变化或强度降低现象,
引起工程质量问题,故规定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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