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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备案申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备案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川省消防条
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
防法律法规和 《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
申报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人员的确立、变更的备案申报工作,适用本细则。法律、法
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指消防安全责
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
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组织实施单位
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应当以文件的形式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
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