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 ,
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 根据《行政处罚法》 、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以下简称“执法局” )
是依法设立的本市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
政机关。在各自辖区范围内依据本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市、区执法局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 , 应
当及时移送或通知有管辖权的执法局或相关管理部门 ,不得
互相推诿。市区执法局之间、各区执法局之间以及执法局与
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 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管辖或处理。
第三条 执法局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查处城市管理违法案
件 ,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遵循合法、高效、便
民的原则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做到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程序合法 , 处罚、处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