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水运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省补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沿海水运工程公共基础设施,规
范省级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和确定省补资金计划,
根据省财政厅预算批复下达省补资金;省港航局负责研究提
出项目省级资金投资计划建议,会同沿海各港口局或各设区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和资
金使用情况。项目业主负责组织项目推进实施,并按程序和
规定申请省补资金。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省沿海港口五年规划、年
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公用性质的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对台客
滚码头和陆岛交通码头项目。
第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计划申请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公用航道、 防波堤及锚地建设项目: 完成项目“工
可”及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建设项目建设施工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