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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 2011 年度
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 2011〕165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南安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南安市 2011 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
文〔 2011〕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 18.6289 公顷(其中耕地 14.3182 公顷)、未利用地 0.008 公顷转为建设用
地,并计入泉州市 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南安市码头镇康安村水田 0.2109 公顷、旱地 0.0658 公顷、园地 0.0051 公顷、林地 0.4691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459 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1.2467 公顷、其他未利用地 0.008 公顷,码头村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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