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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 2011年度
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 2011〕167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 2011 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莆政土〔 2011〕96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荔城区境内农用地 21.344 公顷(其中耕地 19.2488 公顷)、未利用地 5.446 公顷转为建
设用地,并计入莆田市 2011 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核定征收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张镇村水田 15.4955 公顷、旱地 0.958 公顷、其他农用地 1.3536 公
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13.5612 公顷、水利设施用地 0.1441 公顷,镇海街道埭里村水田 0.3824 公顷,新度镇
白埕村水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