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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厅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计划委员会
(1994 年 1月 1 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资金来源,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 (以下简称养路费 )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
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养路费征收工作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
则,由福建省交通厅统一领导, 统一管理, 其他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
免养路费。
第四条 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养路费,任何部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