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 69号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 2001 年 8月 23日省人民政府第 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 OO 一年八月三十日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源节约和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经济、环保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泥生产、使用实行 "限制袋装,发展散装 "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发展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城市应根据具
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
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