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掌握我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高校的能耗状况,实施能耗统计、能源审计
和能效公示制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节约能源法》、《统计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 2 万㎡以上)和高
等院校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管理工作;设区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
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建筑能耗统计、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能耗统计、审计制度和工作纪律,遵循客
观、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认真负责,保证质量。
第五条 被统计、审计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