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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监
管,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 (闽建筑 [2009]23 号)及我省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选承包商, 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 财政等部门, 通过对承包商的资格、
能力、业绩、信誉、财务、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对国家、社会的
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出一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
承包商)建立福建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
(以下简称省级名录) ,招标人从省级名录中选择承包商。
第三条 省级名录内的承包商在全省使用, 无条件列入各设
区市相应最高类别的名录。
第四条 省级名录实行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