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
(闽委发 [2008]3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
干意见》(闽政 [2006]11 号)精神,提升我省建筑业发展质量,
促进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打造建筑业企业品牌,根据有关规定,
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
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比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
组织实施,省建设厅、统计局公布。评比每年进行一次,按企业
主项资质分为若干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评比结果一般公布综
合得分前 30名的总承包企业、 前 10名的装饰装修企业和前 20名
的其他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参评企业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本省行业中业
绩突出,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