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范福建省建筑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管
理,提高创建积极性,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
理规定(试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省级示范工地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评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示范工地
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
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
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 负责省级示范工地的评审。
第五条 省级示范工地按年度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
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省级示范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选重在施工过
程中的建筑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