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7-9-18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应单独进行招标
投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包括: 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设备监控系
统工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智能
卡系统工程、车库管理系统工程、 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工程、 卫星及共用电视
系统工程、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 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 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
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禁止将建筑智能化工程的子系统进行肢解发包。
第四条 用于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其设计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