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
部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闽建房 [2008]18 号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各县(市)房管局、建设局、财政局:
现将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 165号)(以
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该《办法》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明确,请各
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
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
造价的 5%至 8%。具体比例和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