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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等级评定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测
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和促进行业自律, 规范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根据《建筑市场诚信
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 [2007]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资质证书》满一年的检测机构,可以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省外检测机构在取得省建设厅颁发 《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备案证书》满一年的,可以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按照 “政府引导、 行
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等级每两年评定
一次,并向参评检测机构颁发信用等级标志。
第四条 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