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
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
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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