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闽政文〔 2009〕33 号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
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
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
本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