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 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部署, 全面实施“村村通客车” 工程,
加快推进农村客运持续发展,保障农村群众出行安全、便捷、经济、舒适,根据省交通运输
厅、发改委、财政厅等七厅局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 (闽
交运〔 2010〕59 号)精神,决定对我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给与一定补助。为规范省级补
助资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实行公司化经营、从事县内
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建制村村 (或自然村)的客运班线运营的新购置客运车辆。
第三条 申请享受省级补助的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本地区统一外观颜色并喷涂全省统一的“农村客运”标识;
(二)符合《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