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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2013年 11月 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关效能建设,保证政令畅
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机关)的效能建
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关效能建设,是指各级机关改进
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强廉政建设和效能
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的综合性工作。
第四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和自觉践行
“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反对形
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保证行政行为公
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机关
效能建设领导机构,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