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各市、县(区)林业局:
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
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 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
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1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 管理和合理利用,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福建
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
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
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 管理和利用, 也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
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林地保护、管理